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29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何育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貳仟捌佰貳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4 年度司促字第8298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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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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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何育緯 428│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八│
│ │18412 │0000000000│01月 27日 │ │點七五 │
│ │元 │241 │起 │ │ │
├──┼───┼─────┼──────┼──────┼───────┤
│ 002│新臺幣│何育緯 428│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66350 │0000000000│01月 27日 │ │點七四 │
│ │元 │241 │起 │ │ │
├──┼───┼─────┼──────┼──────┼───────┤
│ 003│新臺幣│何育緯 428│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68230 │0000000000│01月 27日 │ │ │
│ │元 │241 │起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何育緯於民國101 年11月30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
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2 、3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
民國102 年9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4 年1 月26日止未
受償之循環利息18356 元及費用1476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
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各筆循環信用
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
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
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
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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