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26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辛寶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捌仟玖佰伍拾肆元,及
其中新臺幣伍萬伍仟柒佰零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
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辛寶光於民國91年06月14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
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
清償,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04 年05月12日結帳日止,
帳款尚餘208,954 元整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
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
額之給付。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
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
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
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