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822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郭端祺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何薇玲發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僱傭報酬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 人所提出之聘僱合約書影本,僱用人為全球一動股份有限公 司,而非相對人,該書證無法釋明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存有債 權債務關係。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 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