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10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憲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內)須
給付新臺幣捌佰元,延滯第二個月須給付新臺幣壹仟元,延
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須按月給付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違
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限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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