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8098號
SLDV,104,司促,8098,2015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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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09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太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捌佰柒拾玖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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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