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04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湯嘉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肆萬零陸佰捌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8046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湯嘉寶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38%│
│ │788160│ │5月28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湯嘉寶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99%│
│ │100438│ │5月28日 │ │計算之利息 │
│ │2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湯嘉寶於民國102年10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9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2年10月21日起至民國109年10月21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38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
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
4年05月27日止累計811,502元正未給付,其中788,160元為
本金;22,558元為利息;7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
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
(二)債務人湯嘉寶於民國103年05月06日向債權人借款1,080
,000元,約定自民國103年05月06日起至民國110年05月06日
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99採機動利率計
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
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
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
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
104年05月27日止累計1,029,184元正未給付,其中1,004,38
2元為本金;24,018元為利息;7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
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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