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756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翟翎恩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李瑀縉發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各款之事項 ,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 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 提出之聲請狀所載,認有提出債務人戶籍謄本並陳明有無一 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之約定之必要,經本院於104 年5 月 26日通知提出,債權人於104 年5 月28日收受通知,迄今尚 未補正,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 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