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7128號
SLDV,104,司促,7128,2015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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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712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朱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伍仟壹佰捌拾陸元,
  及其中新臺幣玖萬貳仟柒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
  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
  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內)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延
  滯第二個月須給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須給付新臺
  幣伍佰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
  高以三期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朱化 於民國(下同)88年12月3日向聲請人請
  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
  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
  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墊款日起給付按年利率百分之
  19.71(日息萬分之5.4)計算之利息及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
  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
  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300元;連
  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
  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有預借現
  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
  0元計算之手續費。
  (二)詎債務人自請領信用卡至99年3月29日止共消費簽帳
  新臺幣92,797元整未按期給付,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
  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自104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之
  利息及違約金(即逾期手續費)。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
  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促其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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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