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016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尚峰
兼法定代理 吳富惠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捌仟壹佰陸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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