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簡字,90年度,44號
CHEV,90,彰簡,44,2001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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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彰簡字第四四號
  原   告 乙○○○○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訴訟代理人 黃能晃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肆仟陸佰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被告訴之聲明:駁回原告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簽發,付款人為彰化第十信用合作社伸港分社,第四 七之六號帳戶,發票日為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票號J00000 00號,面額新臺幣十三萬四千六百元之支票一紙,詎經提示遭退票,爰 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固對支票之真正不爭執,惟稱系爭支票並非開給原告等語。三、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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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乙○○○○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