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0075號
SLDV,104,司促,10075,2015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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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007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曹育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肆仟柒佰零陸元,及其
  中新臺幣柒萬柒仟零肆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其中新
  臺幣陸萬捌仟壹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七五計算之利息;其
  中新臺幣陸仟壹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七五計算之利息;其
  中新臺幣伍萬零貳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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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