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他字,104年度,43號
SLDV,104,司他,43,2015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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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他字第43號
原   告 邱士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隆美布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捌仟貳佰柒拾元。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 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 條定有明文。次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第1 項或其他法律規 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 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復為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22第3 項之規定。
二、查本件係原告對被告隆美布料股份有限公司提起確認僱傭關 係存在之訴(本院103 年度勞訴字第29號),依勞資爭議處 理法第57條規定原告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嗣該事 件經本院103 年度勞訴字第29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4 年 度勞上字第7 號裁定,其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負擔確定。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 581,520 元,應徵收裁判費為36,541元,原告已繳納裁判費 用18,271元,其暫免繳納之裁判費為18,270元,應由原告向 本院繳納之。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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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隆美布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