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551號原 告 陳正光 訴訟代理人 謝維仁律師被 告 簡盛隆 訴訟代理人 郭鐙之律師 簡維能律師複代理人 諶亦蕙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7 月16日下午3 時4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郭如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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