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231號
原 告 侯皓騰
被 告 王舒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以102 年度審附民字
第340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4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自民國101 年12月間起,為閃避其自宅漏水造成伊生活 困擾一事,不斷跟鄰居散佈不實言語,造成伊被鄰居用異樣 眼光看待,其於102 年3 月5 日下午,在住處門口,公然辱 罵指摘伊「小偷、小偷,侵占嘛,侵占是刑事罪喔!你偷我 東西,不是嗎?包裏…我裝監視器就是防這種小人,果然, 侵占嘛,表面上一個樣,私底下一個樣,…那看你做人多失 敗啊!只有我們家裂得最厲害,就是他們一樓這樣子蓋,所 以裂開,水路開始亂跑,你沒有這樣蓋就沒事了嘛,久了就 有事」等語,經本院刑事庭一審判決有罪在案。且被告在伊 提出刑事告訴後,於伊家門口設置3 台監視器、1 台收音麥 克風,並在伊家門前再次向鄰居謾罵,致伊精神深受其害。 至於被告所指侵占包裹一事,係包裹地址寫錯,郵差錯送至 伊住所,伊才會收受,伊並無侵占之事實。被告所為謾罵誹 謗伊之行為,造成伊名譽嚴重受損,故提出精神賠償及回復 名譽之請求。
㈡並聲明: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⒉被告應對原告提供如附件所示之道歉聲明書。 ⒊關於第1 項請求,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二、被告則以:
原告之主張,為其片面之詞、斷章取義,伊所述之言論內容 係針對事實之評論,並無妨害原告名譽之意思。伊長期忍受 原告一家所作包含侵占共有土地、法定防火巷、破壞機車、 侵占包裹等行為,實際上是原告侵害伊之權益。原告對伊提 出妨害名譽告訴之刑事案件,已經二審法院改判伊無罪確定 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經查:
㈠原告與被告為各自居住於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1(
房屋所有人為原告之母陳雅貴)、2 樓(房屋之所有人為被 告之夫呂章平)之鄰居。
㈡兩造於93年間因呂章平之機車遭破壞發生爭執糾紛。〈本院 刑事庭103年度簡上字第32號卷第31頁背面〉 ㈢101年9月間被告上網購物之貨品包裹誤送至原告家中,由陳 雅貴簽收,嗣郵差將包裹取回後退還網路賣家。〈本院刑事 庭103年度簡上字第32號卷第32頁〉
㈣兩造自101 年間起因住處漏水問題發生爭執糾紛。〈本院刑 事庭103 年度簡上字第32號卷第31頁背面,本院卷第42至50 、77至79頁〉
㈤原告前於102 年5 月間,對被告提出妨害名譽之刑事告訴, 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偵字第7622號 提起公訴,公訴意旨略以:「王舒娟為侯皓騰樓上鄰居,於 民國102 年3 月5 日13時3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 0 巷00號門口路上,與侯皓騰協調房屋漏水糾紛時,2 人發 生口角爭執,王舒娟…對侯皓騰辱罵及指摘:『小偷、小偷 ,侵占嘛,侵占是刑事罪喔!你偷我東西,不是嗎?包裏… 「我裝監視器就是防這種小人,果然,侵占嘛,表面上一個 樣,私底下一個樣,…那看你做人多失敗啊!只有我們家裂 得最厲害,就是他們一樓這樣子蓋,所以裂開,水路開始亂 跑,你沒有這樣蓋就沒事了嘛,久了就有事』等語…」,經 本院刑事庭以102 年度審簡字第948 號判決被告犯誹謗罪, 處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 元折算1 日;嗣被告不 服提起上訴,經本院刑事庭以103 年度簡上字第32號判決撤 銷原判決,諭知被告無罪(本院刑事庭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 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自為第一 審判決);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以 103 年度上易字第112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以上各項 ,業據原告提出調解不成立證明書、臺北市土木技師公會鑑 定報告書、民事起訴狀等影本附卷為憑,並經本院調閱本院 刑事庭102 年度審簡字第948 號、103 年度簡上字第32號及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103 年度上易字第1124號妨害名譽案件 卷宗予以查明,均堪以認定。
四、得心證之理由:
本件應審酌之爭點為:㈠被告指摘原告上揭三、㈤所述之言 詞內容,是否構成侵害原告名譽之侵權行為?㈡前項如是, 原告請求被告賠償5,000 元,並提供如附件所示之道歉聲明 書,有無理由?
茲論述如下:
㈠被告公然指摘原告上揭三、㈤所述之內容,難認構成侵害原
告名譽之侵權行為: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 ⒈關於被告公然指摘原告「我裝監視器就是防這種小人,果然 」、「侵占嘛,表面上一個樣,私底下一個樣」、「小偷、 小偷,侵占嘛,侵占是刑事罪喔!你偷我東西,不是嗎?」 等語:
⑴經本院刑事庭103 年度簡上字第32號妨害名譽案件審理法院 於103年2月27日當庭勘驗錄音光碟中,被告稱「我裝監視器 就是防這種小人,果然」等語之前後對話(錄音時間4 分20 秒至6 分10秒)之結果如下:被告:「去拿(指錄音)好了 。送你也沒關係啦,copy好幾份光碟,準備送給各個大街小 巷啦,還有你媽媽收我的包裹啊,我們打算弄個那個大圖輸 出來貼啦」 原告之父侯金鐘:「你不要說那個,那個包裹 ,我們在說這個啦。」,被告:「我們說真的啦,那個不用 講,你們私底下什麼為人我都知道啦。一下子破壞我的摩托 車,一下子又收我的包裹不給,這是什麼心態啊。我裝監視 器就是防這種小人,果然。」,原告:「你是在說我們家的 囉?」,被告:「喔,對號入座了喔。那就是看誰拿我的東 西啊,誰就是小人啊,收我的包裹1 個月不給,然後還退回 去真好笑,我們家就在2 樓耶,你以為我們家是哪裡啊。」 ,原告:「我告訴你啊,郵差沒長眼睛啦。」,被告:「是 喔。」,原告:「郵差連2 樓都看不到。」,被告:「那你 媽媽也沒長眼睛嗎?你媽媽也簽了他的名字,那你們全家人 都沒有長眼睛嗎?那個包裹在你家1 個月,上面都不是你們 的名字。」,原告:「對。」,被告:「是不是。」,原告 :「對啊。上面是誰的名字。」,被告:「上面是我的名字 。」,原告:「你有看到上面是你的名字?」,被告:「沒 有嗎?上面就是我的名字。」,原告:「你有看到你的名字 嗎?」,被告:「對,是我的東西,上面當然寫我的名字啊 。」(見本院刑事庭103 年度簡上字第32號卷第33至34頁) 。
⑵同上刑事案件同一期日勘驗錄音光碟中,被告稱「侵占嘛, 表面上一個樣,私底下一個樣」等語之前後對話(錄音時間 14分9 秒至17分8 秒),結果如下:侯金鐘:「那個樓頂… 」,被告:「要不要叫他們下來對質啊,他每天都來按我們 家電鈴,好聲好氣的,你知道嗎,低聲下氣的,哪像你們啊 ,表面一個樣,私底下一個樣,私底下不知道做了什麼事情 。」,原告:「我們私底下做什麼事情?」,被告:「不是 嗎?收人家包裹耶,破壞人家東西耶。」,原告:「請問一
下,送包裹是我們家在送是不是?」,被告:「包裹是郵差 送的,然後上面你媽簽的。」,原告稱:「對。」被告:「 你們家收的。」,原告:「郵差為什麼會送錯?郵差不認識 字?」,被告:「郵差不認識字?你媽說他代收的,郵差說 的。」,原告:「郵差不認識字?為什麼寫你的名字會送來 我們家。」,被告:「你媽為什麼要代收?你媽不認識字嗎 ?我可以告你們侵占耶,傻傻的。」,原告:「你去告。」 ,被告:「已經告了,還用你翻那些,我已經正在準備了, 你們今年會很忙啦。」,原告:「郵差不認識字?」,被告 :「是啊是啊,郵差不認識字。」,原告:「你去告啊。」 ,被告:「是啦,郵差不認識字,你媽也不認識字嗎?你也 不認識字嗎?還是你們全家人都不認識字。1 個包裹在你家 放了將近快1 個月才退回去。」,原告:「然後呢?」,被 告:「故意的嘛,這侵占嘛。」,原告:「什麼叫故意的。 」,被告:「對啊,就是侵占嘛。就是私底是,啊,表面上 一個樣,私底下一個樣。真好笑。」(見本院刑事庭103 年 度簡上字第32號卷第34頁至35頁)
⑶同上刑事案件同一期日當庭勘驗錄音光碟,其中被告稱「小 偷、小偷,侵占嘛,侵占是刑事罪喔!你偷我東西,不是嗎 ?」之前後對話(錄音時間58分13秒至1 時0 分11秒)之結 果如下:被告:「ㄟ,你媽媽在啊,問你媽媽說我的包裹為 什麼不還我,說啊(台語)。」,原告:「好啦,你去告啦 ,你去告啦。」,被告:「小偷、小偷,這侵占嘛!侵占是 刑事罪喔。」,原告:「你幹嘛罵我們小偷?你幹嘛罵我們 小偷?」,被告:「你偷我東西啊,不是嗎?」,原告:「 我們偷你什麼東西?」,被告:「包裹啊。」,原告:「我 們偷你什麼包裹?」,被告:「包裹。」,陳雅貴:「我們 沒有偷你包裹。」,原告:「我們偷你什麼東西啊?」,陳 雅貴:「那個是郵差拿錯。」侯金鐘:「你怎麼這樣罵(台 語)。」被告:「是嗎?拿錯1 個月還不還我,為什麼不還 給我?」,原告:「你公然侮辱喔,我告訴你。」,被告: 「好啊,來啊,公然侮辱來啊,你告我公然侮辱啊。」,陳 雅貴:「那個郵差喔…。」,被告:「叫警察來啦,拿我東 西不還我,拿我的東西不還我。」,陳雅貴:「好啦,沒關 係你怎麼講,那是郵差自己拿錯,我…。」,被告:「拿錯 給你蓋1 個月喔。」,陳雅貴:「那個我沒有看啦。」,被 告:「你沒看、他也沒看嗎、他也沒看嗎,都沒看嗎。」, 陳雅貴:「郵差自己拿錯我也沒看,因為我們包裹都很多。 」,被告:「少來了啦。」,鄰居:「對啊,只是說他可能 延誤了人家的時間。」,陳雅貴:「我沒有,我不知道(台
語)。」,被告:「沒有,收包裹你兒子都會看啦,不可能 我家包裹放你家1 個月都沒拿來啦。」,原告:「你又知道 我都會看。」,被告:「不會嗎?別人退貨你不會看?笑死 人了,那你在做什麼生意啊?」,原告:「退貨?退貨我不 能1 個月以後再看啊。」,被告:「是喔,是這樣喔,那你 負評一定很多囉。」,原告:「我告訴你啦,很簡單啦。」 ,被告:「很簡單啦,怎樣啊?怎樣啊?」,原告:「上面 根本不知道是誰,我怎麼知道要聯絡誰。」,被告:「上面 不知道是誰?」,鄰居:「好了啦。」,被告:「不知道是 誰,你們為什麼要收?」…被告:「侵占啦。」…被告:「 表面一個樣,私底下一個樣。大家趕快來出來看。」,原告 :「你被人家笑,不是我們被人家笑(台語)。」,被告: 「人家是在笑你們(台語)。」,陳雅貴:「好了,不要再 說了(台語)。」,原告:「郵差送錯包裹你都可以罵我們 小偷啦,你這個人真是…。」被告:「你不還給我們,不是 侵占嗎?這就是偷竊的行為。」,原告:「侵占去告啦。」 (見本院刑事庭103 年度簡上字第32號卷第36頁背面至第37 頁)。
⑷被告於103 年2月27日在本院刑事庭103年度簡上字第32號案 件審理時,就其公然指摘原告「我裝監視器就是防這種小人 ,果然」等語,辯稱:「因為我先生的舊摩托車曾經被破壞 ,所以我在我先生買新摩托車之前,就在摩托車停放處的旁 邊裝設監視器,告訴人(按即本件原告)於民國102 年3月5 日下午,一開始就問我為何要裝監視器,我聽到告訴人這樣 問就很生氣,因為我認為告訴人明明就知道告訴人的父親之 前破壞我們家摩托車的事,居然還這樣問我,而且我裝監視 器後,果然有拍到告訴人的父親破壞我們的摩托車,因此當 天我才會說『我裝監視器就是防這種小人,果然』,我的意 思就是我裝監視器就拍到告訴人父親破壞我們摩托車的畫面 。」等語(見本院刑事庭103 年度簡上字第32號卷第32頁背 面),亦即,被告表示係因其曾以監視器拍攝到其夫呂章平 之機車遭原告之父侯金鐘破壞,為防範其夫新購置之摩托車 再遭破壞,始會裝設監視器,並對於原告質問其為何要裝監 視器,答以「我裝監視器就是防這種小人,果然」等語;被 告就其公然指摘原告「侵占嘛,表面上一個樣,私底下一個 樣」、「小偷、小偷,侵占嘛,侵占是刑事罪喔!你偷我東 西,不是嗎?」等語,則辯稱:「因為我在101年9月間有上 網購物,卻一直沒有收到包裹,經我詢問賣方包裹已經由一 位陳雅貴小姐簽收。當時我不知道陳雅貴就是告訴人的母親 ,…。直到告訴人他們就漏水一事,告我們民事索賠部分,
我從告訴人的訴狀中看到,告訴人是代理告訴人的母親陳雅 貴提出民事訴訟,我才知道陳雅貴是告訴人的母親。…賣方 就在電話裡告訴我說賣方之前已經請郵差查詢包裹去向,郵 差並將包裹從告訴人家取回還給賣方,所以我於民國102 年 3月5日下午與告訴人吵架時,我才問告訴人及告訴人的母親 為何要拿我的包裹,…」、「因為發生漏水事件之前,我們 與告訴人家關係不錯,平時見面都會打招呼,我認為告訴人 他們平常會和我們打招呼,私底下卻拿我們的包裹,認為他 們表裡不一,…」等語(見本院刑事庭103 年度簡上字第32 號卷第32頁正面及背面)。亦即,被告表示係因其上網購物 之商品誤送至原告住所由陳雅貴簽收,陳雅貴卻未將包裹轉 交被告,始會向被告一家提出渠等侵占或竊取其包裹之質疑 。
⑸由上開⑴錄音光碟對話勘驗結果中被告所稱「一下子破壞我 的摩托車,一下子又收我的包裹不給,這是什麼心態啊。我 裝監視器就是防這種小人,果然」、原告所稱「你是在說我 們家的囉?」、被告所稱:「喔,對號入座了喔。那就是看 誰拿我的東西啊,誰就是小人啊,…」,以及上開⑵錄音光 碟對話勘驗結果中被告所稱「哪像你們啊,表面一個樣,私 底下一個樣,私底下不知道做了什麼事情。」、原告所稱「 我們私底下做什麼事情?」、被告所稱「不是嗎?收人家包 裹耶,破壞人家東西耶。」,並上開⑶錄音光碟對話勘驗結 果中原告所稱「我們偷你什麼東西?」、被告所稱「包裹啊 。」、原告所稱「我們偷你什麼包裹?」、陳雅貴所稱「我 們沒有偷你包裹。」及「那個是郵差拿錯。」、被告所稱「 是嗎?拿錯1 個月還不還我,為什麼不還給我?」及「叫警 察來啦,拿我東西不還我,拿我的東西不還我。」、陳雅貴 所稱「好啦,沒關係你怎麼講,那是郵差自己拿錯,我…。 」、被告所稱「拿錯給你蓋1 個月喔。」、陳雅貴所稱「那 個我沒有看啦。」等對話內容、前後語意綜合以觀,可知被 告所稱「我裝監視器就是防這種小人,果然」、「侵占嘛, 表面上一個樣,私底下一個樣」、「小偷、小偷,侵占嘛, 侵占是刑事罪喔!你偷我東西,不是嗎?」等語,應係針對 93年間被告之夫呂章平之機車遭破壞,與101 年9 月間被告 網購包裹誤送至原告家中由原告之母陳雅貴簽收而未歸還被 告等事所為之言論,亦與被告前揭答辯之內容,尚稱相符。 ⑹則依上開錄音光碟對話勘驗結果,原告聽聞被告指稱呂章平 之機車遭到破壞係侯金鐘所為一事後,並未表示否認,亦承 認被告之包裹確遭陳雅貴簽收而未歸還被告,顯見被告應有 相當理由確信呂章平之機車係遭侯金鐘破壞,且其購買之包
裹係遭陳雅貴簽收取走不予歸還。準此,被告所言非無所本 ,並非憑空毫無根據捏造事實,其在與原告爭執之際,對於 原告一家之行為,以及其與原告一家相處之經驗,發表其主 觀之評論,縱然「小人」、「小偷」、「侵占」、「偷我東 西」等詞在客觀社會評價上存有貶損人格之意思,「表面上 一個樣,私底下一個樣」一語易使人不悅,惟被告所言仍不 失係依其個人價值判斷提出主觀且與事實有關聯之意見或評 論,自難認被告有毀損原告名譽之故意或過失。 ⒉關於被告公然指摘原告「那看你做人多失敗啊」一語: ⑴經本院刑事庭103年度簡上字第32號案件審理法院於103 年2 月27日當庭勘驗錄音光碟中,被告稱「那看你做人多失敗啊 」一語之前後對話(錄音時間32分45秒至34分21秒)之結果 如下:被告:「他(按指本件原告)就去建管處檢舉我們, 檢舉我們違建,好啊,沒關係,他違建比我們嚴重。」…原 告:「我檢舉你們?」,被告:「不然我們來去建管處啊。 」,原告:「好啊,去啊、去、真的去。」,被告:「好啊 ,一起啊。」…被告:「那沒差,不要管鐵窗的事,你們家 違建把我們家外牆搞得破破爛爛的,你也要修啊。」,原告 :「2 樓這一家也被報過也是我去報的嗎?這邊有人被報也 是我去報的嗎?」,被告:「干我什麼事啊?」,原告:「 只要有人被報就是我去報的喔!」,被告:「那看你做人多 失敗啊。」(見本院103 年度簡上字第32號卷第35頁正面及 背面)。
⑵被告上開刑事案件,就其此部分指摘原告之言論,辯稱:「 因為告訴人說鄰居都用異常的眼光看告訴人他們,我不知道 告訴人為何會這樣說,所以我才說『那看你做人多失敗啊! 』,因為當時我很生氣。」等語(見本院刑事庭103 年度簡 上字第32號卷第32頁背面),參酌上開⑴錄音光碟對話勘驗 結果中被告所稱「他就去建管處檢舉我們,檢舉我們違建」 、原告所稱「2 樓這一家也被報過也是我去報的嗎?」及「 只要有人被報就是我去報的喔!」等對話內容與前後語意, 可知被告所稱「那看你做人多失敗啊」一語,應係針對原告 否認並不滿遭被告質疑檢舉被告住所及鄰居家之違建一事, 所為回應之言論。
⑶依上開錄音光碟對話勘驗結果,兩造當時所爭執者係原告有 無向主管機關檢舉被告住所及鄰居家之違建,而檢舉違建本 係一般民眾可自由行使之合法權利,無論原告是否確有檢舉 違建之實,又其是否遭鄰居懷疑有檢舉違建之舉,均不至造 成原告名譽受到貶損之虞,則被告眼見原告對於其遭質疑檢 舉鄰居家之違建表示不滿,而回應「那看你做人多失敗啊」
之反諷言語,即便「做人失敗」係負面用語,然衡諸常情, 亦無致令原告名譽受有負面評價之可能,是以,被告此部分 言論,亦難認已構成侵害原告名譽之侵權行為。 ⒊關於被告指摘原告「只有我們家裂得最厲害,就是他們一樓 這樣子蓋,所以裂開,水路開始亂跑,你沒有這樣蓋就沒事 了嘛,久了就有事」等語:
⑴經本院同上刑事案件當庭勘驗錄音光碟,其中被告稱「只有 我們家裂得最厲害,就是他們一樓這樣子蓋,所以裂開,水 路開始亂跑,你沒有這樣蓋就沒事了嘛,久了就有事」等語 之前後對話(錄音時間39分58秒至41分55秒)如下:被告: 「我每年都在補陽台耶,補到他都不滿意,隨時都在漏水, 那也是他們外牆自己造成的。」,鄰居:「那我就不知道了 ,這要叫他們人家來看。」,被告:「對啊,就是講不停嘛 ,所以才告上法院。」,鄰居:「你說他找得那個說得不對 ,那你就自己找一個人來。」,被告:「不用了啦,那個法 院會找了啦。」,原告:「阿姨,我有找過了,我有找過了 。」,鄰居:「那他說是什麼?」,原告:「他們的防水結 構壞了。」,被告:「那不是你們弄壞的嗎?好好笑。」, 鄰居:「那個是外牆啊?外牆的防水?」,原告:「不只外 牆。」,被告:「裡面?裡面他們有來看嗎?好笑耶。他是 有踩進來看是不是?」,原告:「他們有用雷射去打。」, 被告:「最好是雷射來打。」,鄰居:「不過我們樓上頂樓 有沒有,頂樓外面不是空的嘛,我們後面都是空的啊,也是 裡面啊,都是…因為整天下雨啊。」,呂章平:「我們是牆 壁跟地板那個裂縫。」,鄰居:「有,那邊有裂,我們也裂 了。」被告:「那個久了都會裂。」,鄰居:「久了都會裂 ,我們也裂了。」,被告:「如果有外力再侵入的話,會裂 得更厲害。」呂章平:「因為地震的話,如果是鋼筋釘在牆 壁上的話會拉扯,會把外牆拉開。」,鄰居:「他有裂開我 有看到,最下層有一點點。」,呂章平:「對啊,那你地震 的話是不是會拉?」,鄰居:「你們是不是應該久了的房子 外牆應該都要整理,本身就…。」,被告:「本來我們是不 會龜裂的那麼厲害,你看每一層只有我們家裂得最厲害,就 是他們一樓這樣子蓋,所以它整個裂開,水路就開始亂跑, 你們沒有這樣蓋就沒事了嘛,久了就有事。」,侯金鐘:「 1 樓不會裂到2 樓,你不要…(台語)。」,被告:「一樣 啦,它要裂,裂縫要怎麼裂你會知道(台語)?那個裂痕要 怎麼裂你有辦法控制喔。」,侯金鐘:「1 樓怎麼會裂到2 樓,那個水…(台語)。」,被告:「那下雨會滲進來啊, 有裂痕下雨會滲進去啦。」(見本院刑事庭103 年度簡上字
第32號卷第36頁正面及背面)。
⑵被告於上述刑事案件,就其此部分言論,辯稱:「因為這時 鄰居到場詢問發生何事,告訴人說是因為我們家漏水都不負 責任,所以我才會說是因為告訴人家在後院及側邊都有違建 ,才會導致我們家牆面裂開,造成我們家的水會沿外牆裂縫 ,流到告訴人家裡。」等語(見本院刑事庭103 年度簡上字 第32號卷第32頁背面至33頁),參以上開⑴錄音光碟對話勘 驗結果中呂章平所稱「我們是牆壁跟地板那個裂縫。」、被 告所稱「那個久了都會裂。」、鄰居所稱「久了都會裂,我 們也裂了。」、被告所稱「如果有外力再侵入的話,會裂得 更厲害。」、呂章平所稱「因為地震的話,如果是鋼筋釘在 牆壁上的話會拉扯,會把外牆拉開。」、侯金鐘所稱「1 樓 怎麼會裂到2 樓,那個水…(台語)。」、被告所稱「那下 雨會滲進來啊,有裂痕下雨會滲進去啦。」等對話內容與前 後語意,可知被告所稱「只有我們家裂得最厲害,就是他們 一樓這樣子蓋,所以裂開,水路開始亂跑,你沒有這樣蓋就 沒事了嘛,久了就有事」等語,僅係被告就兩造住家漏水民 事糾紛,向在場鄰居說明其所推測漏水之原因,並未指摘或 使用任何足以損害原告名譽之事實及用語,被告此部分對話 言論,自亦不構成侵害原告名譽之侵權行為。
㈡原告請求被告賠償5,000 元,並提供如附件所示之道歉聲明 書,於法無據:
被告所為前述對話言論內容,難認構成侵害原告名譽之侵權 行為,業已詳述如前,則原告據此請求被告賠償5,000 元, 並提供如附件所示之道歉聲明書,自屬無據,不應准許。五、從而,原告基於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5,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以及提供如附件所示之道歉聲明書,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 麗,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與證據調查,核 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程翠璇
附件:
道歉聲明書
茲本人王舒娟,於街頭公開指責31號1樓住戶小偷、竊占、破壞建築造成漏水,過度情緒發言,致造成31號1樓名譽上或實質上的傷害及損失,本人特此向31號1樓住戶致歉,再有事故必以合為貴,配合進行調解,並保證今後絕不傷害31號1樓住戶名譽之情事,若不然,本人願無條件負一切賠償之責。此致31號1樓住戶
道歉人:王舒娟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