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6號
債 務 人 邱燕娥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 、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 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 ,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 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第62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前經本院102 年度消債更字第156 號裁定 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 4 頁)。而債務人現任職於可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可 取公司),每月確有薪資之固定收入等情,業據其提出可取 公司出具之薪資明細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98 頁),堪 認為真實。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 條件為債務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 個月 為1 期,共72期,第1 期至第11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 9,900 元,第12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13,900元,總清償金額 為956,800 元,清償成數為13.09%。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 認其條件核屬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㈠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除每月薪資所得外,別 無其他財產,此有債務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 單(見本院102 年度消債更字第156 號,下稱更生卷第32 頁)在卷可考。另債務人聲請前2 年間可處分所得814,32 4 元扣除必要支出862,200 元後,已無餘額,遠低於上開 更生方案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956,800 元 ,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 ㈡債務人任職於可取公司,每月平均薪資約33,676元,此有 可取公司出具之薪資明細表(見本院卷第198 頁)在卷可 佐。次查,債務人居住於新北市汐止區,所列更生方案履 行期間每月必要支出23,776元,扣除未成年子女陳○○( 00年00月生,見更生卷第17頁)扶養費4,000 元、陳○○ (00年00月生,見更生卷第17頁)扶養費7,000 元後,其
個人每月必要支出為12,776元,低於內政部公布新北市10 4 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2,840元,是債務人每月 個人生活費用顯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應屬合理。而債 務人每月生活費用既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則其如何分 配其各項生活支出,自應由債務人視具體情形彈性運用, 本院應予以尊重。另債務人育有二名未成年子女陳○○、 陳○○,債務人陳報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支出未成年 子女陳○○扶養費4,000 元,考量債務人配偶陳名凱名下 除三陽汽車一輛外,無其他財產(見本院卷第331 及332 頁),且陳○○扶養費4,000 元遠低於新北市104 年度每 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2,840元之半數,應屬合理。而債 務人陳報每月支出陳○○扶養費7,000 元,亦與上開新北 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半數相當,核屬必要。以債務人每 月平均薪資為33,676元,扣除自己及應受扶養人必要支出 23,776元後,餘額為9,900 元,而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願 以1 個月為1 期,於第1 期至第11期,每期清償9,900 元 ,並願於長女陳○○成年後(即更生方案履行期間第12期 開始)每期增加清償4,000 元,即於更生方案第12期至72 期每期清償13,900元,足認債務人已盡最大誠意清償債務 。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已盡力 清償,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 項所定 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應以裁 定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 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 件二所示之限制。另因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陳報其債 權已全數受償(見本院卷第126 頁),無受分配之必要,故 不予列入分配。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
附件一: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 月為1 期,共72期,每期在每月10日給付│
│ 。 │
│2.第1 期至11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9,900 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分別如│
│ 每期可分配金額㈠欄位所示;第12期至72期每期清償13,900元。債權人配│
│ 金額分別如每期可分配金額㈡欄位所示。 │
│3.債務總金額:7,304,991 元。 │
│4.清償總金額:956,800 元。 │
│5.總清償比例:13.09%。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單位:新臺幣/ 元 │
├──┬──────────────┬─────┬────┬────┤
│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每期可分│每期可分│
│ │ │ │配金額㈠│配金額㈡│
├──┼──────────────┼─────┼────┼────┤
│ 1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941583 │1276 │1792 │
│ │公司 │ │ │ │
├──┼──────────────┼─────┼────┼────┤
│ 2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5834 │144 │201 │
├──┼──────────────┼─────┼────┼────┤
│ 3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56998 │484 │680 │
├──┼──────────────┼─────┼────┼────┤
│ 4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21677 │300 │421 │
├──┼──────────────┼─────┼────┼────┤
│ 5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350776 │7252 │10182 │
├──┼──────────────┼─────┼────┼────┤
│ 6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115086 │155 │218 │
├──┼──────────────┼─────┼────┼────┤
│ 7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64105 │223 │313 │
├──┼──────────────┼─────┼────┼────┤
│ 8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48932 │66 │93 │
├──┼──────────────┼─────┼────┼────┤
│ │ 合 計 │7304991 │9900 │13900 │
├──┴──────────────┴─────┴────┴────┤
│參、補充說明 │
│一、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
│ 但履行期應順延一期。 │
│二、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
└─────────────────────────────────┘
附件二: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
├────────────────────────────────────┤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
├────────────────────────────────────┤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