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118號
原 告 陳寶寶
被 告 林永鑫
廖健傑
上列被告因103 年度易字第521 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如附件之附帶民事起訴狀影本所載。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又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 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林永鑫及廖健傑被訴竊盜案件,業經本院103 年度 易字第521 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 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請求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 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法 官 黃雅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曾千庭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