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04年度,3號
SLDM,104,重附民,3,2015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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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重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林莉雯
訴訟代理人 陳佳伶律師
被   告 藍伯鈞
      陳珮麒
      吳鳳珠
      林依穎
      劉欣茹
      Gloria Chiu
      張敬偉
上列被告等妨害名譽等案件(104 年度易字第80號),經上列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 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前揭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 之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莊明達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致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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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