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04年度,46號
SLDM,104,交附民,46,2015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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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46號
原  告  陳南松
      陳南陸
      陳春連
原告兼上
三人代理
人     陳南宜
被  告   BUANAK SATHUAN
被  告   薛文才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
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莊明達
                 法 官 簡志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俊燁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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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