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327號
KLDV,104,補,327,2015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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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27號
原   告 陳運鴻
被   告 呂俊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原告固未以訴狀表明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按:起訴狀聲明
欄係「空白」而未經原告填載),惟其事實理由則已敘明請求被
告給付「損壞物品金額新臺幣(下同)138,220 元、精神賠償10
0,000 元、營業損失70,000元」之旨,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0
8,22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何明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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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