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01號
原 告 趙嘉證
被 告 永旭昌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青源
送達代收人 王宏暘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永旭昌貿易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萬元
,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陸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俞妙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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