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簡字,104年度,19號
KLDV,104,基簡,19,201506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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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基簡字第19號
原   告 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剛猛
訴訟代理人 林昀璇律師
被   告 何陳椪
      何文正
      何麗珠
      何文隆
      何文軒
      何麗華
      何麗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再開辯論理由:被告何文慶於追加起訴前業已死亡。)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俞妙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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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