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基簡字第19號
原 告 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剛猛
訴訟代理人 林昀璇律師
被 告 何陳椪
何文正
何麗珠
何文隆
何文軒
何麗華
何麗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再開辯論理由:被告何文慶於追加起訴前業已死亡。)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俞妙樺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