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基小字第1133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被 告 廖宏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債務,依卷附被告戶籍資料所載 ,其住所係在桃園市○○區○○路000 號,自應由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5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