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4年度,86號
KLDV,104,司聲,86,2015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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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86號
聲 請 人 簡瑞美
相 對 人 蔡杜愛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業經本 院(104年度簡上字第13號)判決確定,聲請人支出訴訟費 用共計新台幣(下同)51,330元,為此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以利強制執行,並提出訴訟費用計算書、華南銀行存款憑條 影本為證。
二、惟查,本院104年度簡上字第13號民事判決主文第三項記載 :「第一審訴訟費用新台幣伍萬壹仟叁佰叁拾元由上訴人( 即蔡杜愛玉)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玖佰玖拾伍 元由被上訴人(即簡瑞美)負擔。」,顯已於上揭判決中確 定訴訟費用額,聲請人聲請本院再為訴訟費用額之確定,顯 與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規定不符,亦無必要,應予駁回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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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