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5679號
KLDV,104,司促,5679,20150630,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679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李裕吉
債 務 人 陳萬坤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捌仟伍佰肆拾伍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壹仟伍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三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