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小字,89年度,365號
PTEV,89,屏小,365,2001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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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屏小字第三六五號
  原   告 屏東縣農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元,及自民國八十四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前述利率加計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前述利率加計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元壹仟柒佰肆拾肆元由被告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
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四年五月二十二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玖萬元,並與訴外人陳朝萬、黃勝壹共同簽發本票壹紙交付前鹽埔鄉農會,約定應於八十五年五月二十二日清償,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二五計付,如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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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