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5440號
KLDV,104,司促,5440,2015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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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440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 務 人 李晉億(原名李萬益)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貳仟肆佰貳拾參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萬伍仟伍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
  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鄭心怡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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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