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32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吳昱辰
吳慶倫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參佰捌拾
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吳昱辰前就讀東南科技大學邀同債務人吳慶倫
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6筆,
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171,031元,約定應於債務人
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
之日起開始分72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
本息,倘債務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
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
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
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
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吳昱辰自民國104年2月6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欠本金148,382元未還,經債權人催討未果
,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
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吳慶倫既為連
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鄭心怡
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5328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昱辰、吳│自民國104年1│至民國104年6│年息百分之一點│
│ │148382│慶倫 │月6日起 │月11日止 │八三 │
│ │元 │ ├──────┼──────┼───────┤
│ │ │ │自民國104年6│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月12日起 │ │八三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昱辰、吳│自民國104年2│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48382│慶倫 │月7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