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5284號
KLDV,104,司促,5284,20150618,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28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王紫燕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參仟玖佰壹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3年12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
    (下同)40,000元,約定自93年12月29日起至95年12月29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8.25採固定計
    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
    部到期。此有債務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
    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
    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104年06月15日止累計新臺幣(下同)98,477
    元未給付,其中36,484元為本金、60,909元為利息、
    1,0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
    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
    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104年06月15日止累計125,441元未給付
    ,其中42,823元為消費款、79,018元為循環利息、
    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
    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
    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鄭心怡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528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王紫燕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25%│
│  │36484 │     │6月16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王紫燕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42823 │     │6月16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