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5263號
KLDV,104,司促,5263,2015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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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263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羅紹安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伍仟參佰貳拾元,及其中
  新臺幣柒萬玖仟玖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
  暨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台幣參佰元;連
  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肆佰
  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台
  幣伍佰元,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3年11月27日向債權人請領信
    用卡使用,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
    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
    繳款日前向債權人清償,逾期應自墊款日起給付按年息
    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及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
    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
    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
    下同)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
    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
    付違約金500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
    借現金金額之百分之3.5加上100元計算之手續費。
  (二)詎債務人自請領信用卡至103年12月22日止共消費簽帳
    79,916元未按期給付,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
    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自104年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之
    利息及違約金(即逾期手續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鄭心怡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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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