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263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羅紹安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伍仟參佰貳拾元,及其中
新臺幣柒萬玖仟玖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
暨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台幣參佰元;連
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肆佰
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台
幣伍佰元,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3年11月27日向債權人請領信
用卡使用,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
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
繳款日前向債權人清償,逾期應自墊款日起給付按年息
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及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
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
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
下同)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
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
付違約金500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
借現金金額之百分之3.5加上100元計算之手續費。
(二)詎債務人自請領信用卡至103年12月22日止共消費簽帳
79,916元未按期給付,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
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自104年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之
利息及違約金(即逾期手續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鄭心怡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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