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260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林阿杉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零陸拾陸元,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於民國95年6月10日向債權人申辦中華民國銀行公
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帳號:000
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新臺幣
126,066元(零利率無利息附表)。案經債權人數次通知其前
來履行,均未獲置理。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鄭心怡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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