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5260號
KLDV,104,司促,5260,2015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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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260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林阿杉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零陸拾陸元,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於民國95年6月10日向債權人申辦中華民國銀行公
  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帳號:000
  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新臺幣
  126,066元(零利率無利息附表)。案經債權人數次通知其前
  來履行,均未獲置理。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鄭心怡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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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