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234號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書銘
代 理 人 朱甚珍
債 務 人 吳秋霞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陸仟零貳拾貳元,及其中
本金新臺幣肆萬參仟肆佰陸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日息萬分之五‧
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月依上開本金帳款百分之二‧五計付違約金,違約金
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鄭心怡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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