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191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游本志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壹仟捌佰壹拾伍元,
及其中新臺幣陸萬貳仟捌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
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八九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更名
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緣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信用
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自結帳日民國104年6
月8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
(一)消費本金:新臺幣62,879元。
(二)利息計算:新臺幣107,389元。
(三)逾期費用:新臺幣1,547元。
三、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債務人未依約繳
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104
年6月8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
。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鄭心怡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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