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172號
債 權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債 務 人 高憶婷
章華貴
楊登科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拾萬零肆佰壹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三‧四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逾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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