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5131號
KLDV,104,司促,5131,2015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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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131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周以文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伍仟玖佰壹拾壹元,及其
  中本金新臺幣貳萬肆仟壹佰伍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
  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
  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
  金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違約金新臺
  幣伍佰元,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
  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2年11月間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經債權人核發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
    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
    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
    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4年03月底尚積欠債權人新臺幣(下同)
    25,911元未為清償(含消費款24,156元、已到期之利息
    1,055元及違約金700元),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仍不
    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
    、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24,156元自104年
    05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97計算之利息
    ,另以每月為一期,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延滯第
    一期當期收取300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400元,延滯
    第三期當期收取5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
    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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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