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131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周以文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伍仟玖佰壹拾壹元,及其
中本金新臺幣貳萬肆仟壹佰伍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
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
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
金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違約金新臺
幣伍佰元,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
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2年11月間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經債權人核發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
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
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
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4年03月底尚積欠債權人新臺幣(下同)
25,911元未為清償(含消費款24,156元、已到期之利息
1,055元及違約金700元),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仍不
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
、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24,156元自104年
05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97計算之利息
,另以每月為一期,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延滯第
一期當期收取300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400元,延滯
第三期當期收取5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
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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