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996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債 務 人 林進農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玖萬捌仟肆佰壹拾捌元,
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七‧○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其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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