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4965號
KLDV,104,司促,4965,2015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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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965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余啟禎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零參拾貳元,及其中新
  臺幣肆萬肆仟肆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五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八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103年11月25日起
  已更名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緣債務人向債權人申
  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自結帳日104
  年6月4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
  (一)消費本金:新臺幣(下同)44,414元。
  (二)利息計算:98,768元。
  (三)逾期費用:56,850元。
  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債務人未依約繳
  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104年6月
  4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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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