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805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法 魏寶生
定代理人 樓、127號
債 務 人 劉鳳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貳仟叁佰貳拾壹元,
及其中新臺幣陸萬壹仟玖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更名
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陳明。緣債務人劉鳳華
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自
結帳日一百零四年六月一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
(一)消費本金:新臺幣61,951元整。
(二)利息計算:新臺幣108,821元整。
(三)逾期費用:新臺幣1,549元整。
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
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六月一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
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鄭心怡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
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
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
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
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
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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