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688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宋幸純
債 務 人 林能正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零玖佰柒拾陸元,及其中
新臺幣伍萬玖仟柒佰參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百
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新臺幣伍仟元,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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