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4676號
KLDV,104,司促,4676,2015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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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67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陳宜欣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陸仟陸佰壹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3年7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
    下同)40,000元,約定自93年7月30日起至95年7月30日
    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8.25採固定計付
    ,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
    到期。此有債務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
    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
    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104年6月1日止累計105,020元未給付,其中
    38,588元為本金、65,348元為利息、1,084元為依約定
    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
    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
    費。債務人至104年6月1日止累計111,591元未給付,其
    中38,058元為消費款、69,933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
    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鄭心怡
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4676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氏碧泉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25%│
│  │38588 │     │6月02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陳氏碧泉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38058 │     │6月02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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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