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46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楊建川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肆萬伍仟玖佰捌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4年6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
)120,000元,約定自94年6月17日起至95年6月17日止按月清
償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20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
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債務人立具同一
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
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
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4年5月27日止累計345,984元
未給付,其中119,682元為本金、225,716元為利息、586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4468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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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楊建川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19682│ │5月28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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