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7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蔣彥彬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朱國忠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忠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