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571號
KLDV,103,訴,571,201506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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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7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蔣彥彬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朱國忠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忠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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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