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醫字第1號
上 訴 人 陳池
陳金進
陳金童
陳金治
陳金生
被 上訴 人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蔡熒煌
被 上訴 人 呂紹煒
黃舒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
4年5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萬元,應徵裁判費12,225元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9 日
民一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許龍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