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4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 告 陳台生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台生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陳台生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01,272 元,應繳納裁判費5,5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外,尚應補繳5,01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於五日
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5 日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