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238號
CYDV,104,補,238,2015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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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38號
原   告 必成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秀真
上列原告與被告允聯空調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
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505,000 元,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5,510 元,扣
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應補繳5,010 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望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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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必成泰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成泰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允聯空調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