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24號
原 告 春宇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玉娟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被 告 蔓杜尼雅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柏宏
被 告 林麗雪
被 告 林淑玲
被 告 劉佳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蔓杜尼雅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關於財產權訴訟(請求給付新臺
幣貳佰萬元)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00 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另關於非財產權訴訟(請求刊登
蘋果日報)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非因
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上述二項,合計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3,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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