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18號
原 告 吳宣潁
法定代理人 吳泔慶
法定代理人 林珈嫺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朱雲、嘉義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1,105,425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11,989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5 日
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許錦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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