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繼字,104年度,623號
CYDV,104,繼,623,20150622,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繼字第623號
聲 請 人 趙河南
      趙連發
      趙志誼
      趙志明
      趙金枝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拋棄繼承應予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拋棄繼承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民法第1174條第1 項定有明文。 又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 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復為民法 第1138條所明定。次按民法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 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第 二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 歸屬於其他同一順序之繼承人。與配偶同為繼承之同一順序 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而無後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歸 屬於配偶。配偶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與其同為繼 承之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 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 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亦為同法第1176條所明文 。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分別係被繼承人趙坤旺之兄弟姐妹, 被繼承人於民國102 年4 月22日過世,聲請人自願拋棄繼承 權,爰聲明拋棄繼承,請准予備查。
三、惟查,被繼承人於102 年4 月22日死亡,有除戶戶籍謄本1 份附卷可稽,惟依本院查詢表及聲請人所提之繼承系統表、 戶籍謄本等件所示,被繼承人尚有子女、孫子女游趙麗珍趙麗茹趙麗芳趙麗芬趙智源趙若渲(上開之人聲請 本院以102 年度繼字第735 號陳報遺產清冊)、母親趙許珠 並未拋棄繼承,則揆諸首揭說明,第三順序之兄弟姊妹即聲 請人並無繼承權,其聲明拋棄繼承,尚有未合,應予駁回。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2 日
家事庭 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菀純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