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監宣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賴嘉生
相 對 人 唐秋香
關 係 人 賴芳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唐秋香(民國00年0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選定賴嘉生(民國00年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指定賴芳玲(民國00年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唐秋香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配偶,相對人於民國94年 7月15日因失智之故,經延醫治療均未見起色,已不能為意 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及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有身分 證影本、戶籍謄本可證,為此依民法第14條、第1110條、第 1111條及家事事件法第164條規定、聲請對其為監護之宣告 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本院於104年5月20日勘驗時,相 對人對本院之提問雖能認知,然多數無法回答,諸如自身生 日、身分證字號、現處何處、今年民國幾年、季節為何、提 問者身分等,或無法完整回答或答以不記得或保持沈默而未 答覆(見104年5月20日勘驗筆錄)。復斟酌臺中榮民總醫院 嘉義分院精神科王登五醫師所為之鑑定意見略為:「相對人 鑑定時需依賴輪椅代步,意識清醒,外觀尚稱整潔,神情淡 漠,情緒略顯低落,但仍可配合。相對人教育程度為初中, 本身識字。鑑定會談中,對於較簡單之問題(如:姓名為何 )可為簡短切題之回答,但對於較為複雜之問題(如:確切 的出生月份、日期等)則無法做出正確完整之答覆,在認知 功能評估方面,相對人對於時間、空間之定向感不佳,但仍 可認得其丈夫及家人。短期記憶力有明顯缺失,對於測驗時 所提出之問題亦呈現經常忘記且理解能力不佳。注意力有明 顯缺失之情形,執行功能(executive function)亦有明顯 退化之現象。經查相對人自民國99年起便長期於本院身心醫 學科就診,其診斷為老年期失智症合併憂鬱。又經本院安排 之心理衡鑑,其簡短智能測驗(MMSE:Mini-Mental State Examination)分數為3分,臨床失智量表(CDR:Clinical Dementia Rating Scal)為3分,相對人應已達重度失智之 程度,此與鑑定時之臨床評估一致。故以精神病理學而言, 相對人於鑑定時之精神狀態,雖能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 ,但其對於自身意思表示之效果,顯然無法辨識其效果。」
等語,此有該院104年6月12日-中總嘉精字第0000000000號 函暨相對人書面鑑定報告在卷可參,故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為監護之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次查,聲請人賴嘉生為受監護宣告人唐秋香之配偶,並同意 擔任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有其同意書在卷可參,本院參 酌受監護宣告人唐秋香之配偶、一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均同 意由聲請人擔任監護人,有戶籍謄本、同意書1份在卷可稽 ,認由聲請人任監護人,符合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 爰選定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又關係人賴芳玲係 受監護宣告人之女,並經同意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筱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