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4年度,67號
CYDV,104,司拍,67,2015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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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67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顏文章
相 對 人 喆洋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順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 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 受影響,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第867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楊菘揮閎大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為購買土地及興建建築物,由債務人楊崧揮分別於民國(下 同)①102年5月29日、②102年8月2日以其附表⑴不動產為向 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①41 ,280,000元、②29,40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 分別為①132年5月7日、②132年7月28日,清償日期均依照 各個契約約定,並依法登記在案。另債務人閎大建設開發有 限公司並承諾於建築物完成後,亦將該建築物設定最高限額 抵押權予聲請人,以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嗣該建案 因債務人閎大建設開發有限公司財務發生問題,起造人變更 為第三人虹宗企業有限公司,而第三人虹宗企業有限公司於 建築完成後,於103年10月23日以附表⑵不動產,設定最高 限額17,640,000元之抵押權,並依法登記在案。茲因債務人 楊菘揮於102年6月4日向聲請人借用29,100,000元,清償期 為104年4月4日,詎債務人屆期未依約清償,至今尚積欠本 金7,5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另債務人閎大建設開 發有限公司於102年12月31日及103年1月28日分別向聲請人 各借用2,450,000元,清償期均為104年4月8日,詎債務人閎 大建設開發有限公司屆期未依約清償,至今尚積欠本金4,50 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嗣債務人楊菘揮及第三人 虹宗企業有限公司於104年2月6日將附表⑴及附表⑵不動產 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相對人,然不影響聲請人之權利,為此聲 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 利證明書、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承諾書、借據等影本及



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異動索引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 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七、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 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 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 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
│ 附表⑴︰ 104年度司拍字第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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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權 利 範 圍│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 │
├──┼───┼────┼──┼───┼─────┼─┼──────┼───────┼──────┤
│001 │嘉義縣│太保市 │龍潭│ │1398-1 │空│138.86 │全部 │ │
│ │ │ │ │ │ │白│ │ │ │
├──┼───┼────┼──┼───┼─────┼─┼──────┼───────┼──────┤
│002 │嘉義縣│太保市 │龍潭│ │1398-6 │空│195.68 │全部 │ │
│ │ │ │ │ │ │白│ │ │ │
└──┴───┴────┴──┴───┴─────┴─┴──────┴───────┴──────┘
┌─────────────────────────────────────────────────────────┐
│附表⑵︰ 104年度司拍字第67號│
├──┬──┬────┬────┬────┬──────────────────────┬───────┬──┬──┤
│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單位:平方公尺) │附 屬 建 物│ │ │
│ 編 │ 建 │ │ │ ├──┬──┬──┬──┬──┬──┬────┼───┬─┬─┤權利│ │
│ │ │ │ │主要建築│第 │第 │第 │第 │突 │ │ 合 │主要建│面│面│ │ │
│ │ │建物門牌│基地坐落│ │ │ │ │ │出 │ │ │ │ │積│ │備考│
│ │ │ │ │材 料 及│一 │二 │三 │四 │物 │ │ │築材料│ │ │ │ │
│ 號 │ 號 │ │ │ │ │ │ │ │一 │ │ │ │ │單│範圍│ │
│ │ │ │ │房屋層數│層 │層 │層 │層 │層 │ │ 計 │及用途│積│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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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576 │嘉義縣太嘉義縣太│四樓層鋼│54.6│54.0│54.0│54.0│16.5│ │233.24 │陽台 │35│平│全部│ │
│ │ │保市後潭│保市龍潭│筋混凝土│8 │0 │0 │0 │6 │ │ │ │.3│方│ │ │
│ │ │里後潭31│段1398-1│造、住宅│ │ │ │ │ │ │ │ │2 │公│ │ │
│ │ │6之1號 │地號 │、停車空│ │ │ │ │ │ │ │ │ │尺│ │ │
│ │ │ │ │間、樓梯│ │ │ │ │ │ │ │ │ │ │ │ │
│ │ │ │ │間用 │ │ │ │ │ │ │ │ │ │ │ │ │
├──┼──┼────┼────┼────┼──┼──┼──┼──┼──┼──┼────┼───┼─┼─┼──┼──┤
│002 │581 │嘉義縣太嘉義縣太│四樓層鋼│51.1│50.7│50.7│50.7│17.6│ │221.06 │陽台 │18│平│全部│ │
│ │ │保市後潭│保市龍潭│筋混凝土│2 │6 │6 │6 │6 │ │ │ │.8│方│ │ │
│ │ │里後潭31│段1398-6│造、住宅│ │ │ │ │ │ │ │ │7 │公│ │ │
│ │ │6之7號 │地號 │、停車空│ │ │ │ │ │ │ │ │ │尺│ │ │
│ │ │ │ │間、樓梯│ │ │ │ │ │ │ │ │ │ │ │ │
│ │ │ │ │間用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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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 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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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閎大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虹宗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喆洋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洋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宗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