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員林簡易庭(民事),員小字,90年度,30號
OLEV,90,員小,30,2001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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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訴訟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員小字第三О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員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大鈞
  訴訟代理人 廖福三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伍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延滯期間利息。訴訟費用新台幣肆佰參拾參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王義閔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 施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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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員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員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